標題:人大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 |
文章標題:人大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 xx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的辦法(討論稿) (2008年 月 日xx縣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 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縣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規(guī)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 ……(快文網http://hoachina.com省略328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五條 代表對有關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縣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向大會提出,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 人民群眾請代表轉交縣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的各類信件,不宜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可直接轉交縣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處理。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一人提出,也可以聯(lián)名提出。一事一案,事由明確,內容清楚,有具體的意見和要求,并使用統(tǒng)一印制的《紫陽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六條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涉及檢舉、控告或申訴的,在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時,要提供具體的事實依據或線索。 第七條 屬于代表本人及親屬的刑事、民事等申訴案,應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申訴,或作為信訪案件處理,一般不應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第八條 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要求撤回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經同意后,其辦理工作即行終止。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九條 縣人大常委會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按其內容分別轉交縣人民政府(含上級駐紫單位)、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研究辦理。具體工作由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負責。 代表對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經大會主席團或主任會議研究后,交由縣人大常委會有關辦 ……(未完,全文共3541字,當前只顯示85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人大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 上一篇:物資采購內部管理監(jiān)督的實施方案 下一篇:人才服務農村建設活動啟動儀式上的講話 相關欄目:人大 人大講話 工會 換屆 調研報告 計劃規(guī)劃 規(guī)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