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澄清對“輿論審判”的幾點誤解 | ||
在3月11日上午的廣東團分組審議上,有部分全國人大代表不約而同地就許霆案發(fā)表了自己的意見。代表們的觀點比較統(tǒng)一,他們認為,“許霆案判得太重了一點”,而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鄭紅更直言,辦案應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tǒng)一。鄭紅強調,“接受媒體的監(jiān)督對我們的工作是只有利而沒有弊 ……(快文網http://hoachina.com省略247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第一,“輿論審判”只針對法院,而不針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 輿論審判的本質是不能因為民眾的激情影響法院的公正裁判!豆駲嗬c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一項確認了司法獨立原則。規(guī)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倍浾摽赡芤驗槊癖姴]有親歷案件而發(fā)表不理性的意見,法官在審判前通過輿論對案件情況和定性的公眾意見的了解,容易造成不是根據理性的法庭審判取得的證據來裁判,而是根據媒體的情緒化的甚至于可能是不準確、不全面、不真實的情況進行判斷,也有可能在量刑問題上不綜合考慮案件中各方的利益,而是根據民眾的激情要求對被告人作出不適當的嚴懲或者寬宥。 而公安、檢察機關則不同,它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政治性 ……(未完,全文共5324字,當前只顯示64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澄清對“輿論審判”的幾點誤解) 上一篇:在市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會上的講話二 下一篇: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動員大會上的講話 相關欄目:宣傳講話 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