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債的保全若干問題探討

  債的保全是債的法律保護措施之一種。其具體內容是為了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以清償,法律賦予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與之有關的第三人享有一定權利。債的保全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它賦予債權人兩項權利——代位權和撤銷權。我國民法通則沒有關于債的保全的規(guī)定,但最高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 條解釋,是對債權保全制度的運用。這證明實踐中需要該 ……(快文網http://hoachina.com省略288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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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積極地作為而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全部清償(它們的區(qū)別還表現(xiàn)在它們的適用的條件、范圍、效力等方面)。雖然它們的區(qū)別至為明顯,但它們卻有一個共同點:使得債權人在一定情形下,得以其債權對抗特定的第三人,從而突破了債的相對性理論,使債的效力擴及于第三人。債從僅對債的當事人發(fā)生效力到不僅對債的當事人而且對特定第三人發(fā)生效力,這是債的效力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發(fā)生的重大變化之一。這一重大變化或債的效力在理論上的突破,是由債的一般效力派生而來,但它卻使對債的法律保護更加全面,更加完善。
  二、債的代位權行使的范圍
  債之代位權的客體為債務人之權利,當無疑義。但是否凡屬于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都能代位行使以保全債權呢? 回答是否定的。從立法上看,一般都規(guī)定債務的專屬權不得代位行使。
  所謂專屬權,眾所周知是一種屬于特定主體享有并不能轉移的權利。它有二層含義:其一,此權利只為某一特定主體享有,他人不享有并且此權利也不得轉移給他人享有,這可稱之為權利歸屬的專屬性;這一專屬性由此權利主體特有的身份所決定;其二,此權利只可由該權利享有者親自行使,不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這種他人不可代表的性質,可稱為權利行使的專屬權。專屬權這兩方面的含義是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其結合構成了完整的專屬權的內涵,任何一項權利若缺乏其中一項內容都不可稱為專屬權。正是由專屬 ……(未完,全文共3104字,當前只顯示74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債的保全若干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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