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地方行政問責制立法調研報告

  行政問責制是“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的執(zhí)政理念的體現(xiàn),是建設法治政府和責任政府的必然要求。作為一種制度創(chuàng)新,行政問責地方立法既沒有規(guī)范的模式供遵循,也沒有現(xiàn)成的經驗可借鑒,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逐步加以完善。
  一、地方行政問責制立法遇到的主要問題
  行政問責制立法主要解決:“問誰的責(問責對象)?誰來問責(問責主體)?問什么(問責范圍和內容)?怎樣問責(問責程序)?目前,各地在制定行政問責立法方面雖然取得了一些明顯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國的行政問責制度尚處于初創(chuàng)階段,還存在著一些突出的問 ……(快文網http://hoachina.com省略427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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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立法,而政府立法只能限于行政系統(tǒng)內部,不能規(guī)定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的義務,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等問責主體的作用未能得到發(fā)揮。行政問責的主體是政府的最高行政機關,啟動按鈕在行政機關最高領導人手里,問責往往取決于最高領導人的意愿和意志,也就是說,由最高行政領導確定是否要問責,什么樣的事情需要問責,什么樣的事情不需要問責,問責的力度如何,什么樣的人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什么樣的人可以不承擔責任;最高領導重視了,問責就進入實踐,其力度也大,最高領導有其他考慮了,問責就會退而變成次要工作,力度下降,有時候甚至是停止運作。同時地方立法也只能規(guī)定行政體系內部的等級問責,即上級問責下級,等級問責盡管在效力上具有優(yōu)勢,但如果僅僅是上級追究下級的責任,那么上級的責任由誰來問就會成為一個問題,其結果必然是最高的一級無人追究責任,而在最關鍵的地方無人問責會造成責任體系中根本環(huán)節(jié)的缺失。
  (三)地方立法對問責對象規(guī)定的不夠全面
  公務員的區(qū)分按照任期與任用方式的不同,劃分為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公務員和一般公務員;按照職位與職務的不同,劃分為領導職務公務員和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根據(jù)責任行政的原則,任何一個行政主體或行政公務人員在被授予行?!doctype html public "-//w3c//dtd xhtml 1.0 transitional//en" "http://www.w3.org/tr/xhtml1/dtd/xhtml1-transitional.d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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