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革命開放與法制民主建設征文

  法治的進步
  很久很久以前,我讀初中的時候。我隱約記得在天津臺一檔法治節(jié)目看到這樣一個案例:司機與乘客的故事。事情是這樣的,出租車司機在乘客下車后把他的腿撞折,乘客就告司機。當事人有2種截然不同的說法。
  司機:快要把乘客拉到地方的時候,乘客卻指向了一個偏僻的墻根處,拿刀 ……(快文網(wǎng)http://hoachina.com省略242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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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同點是劫匪因撞擊而死,沒有一個斷腿再自殺的過程。
  結(jié)果是司機被判有期徒刑11年,賠償15萬元。
  如果第一個案例中劫匪沒有自殺,那么司機是否會因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并且賠付醫(yī)療費及錢款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那么問題就出現(xiàn)在對刑法第20條第3款的理解上,“對‘正在’搶劫的暴力犯罪”。那么劫匪搶完錢撤退的時候,是否算在“搶劫”的過程內(nèi)呢。顯然不應該算在內(nèi),就是說,如果一個人被搶劫,他處于保護財產(chǎn)的目的,與歹徒搏斗,將歹徒打死,沒有錯,而劫匪搶劫成功,那么搶了就是搶了,這時被害人就不能采取任何愚昧的行動,應該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被搶人可以去告啊,通過正當?shù)那辣Wo自身的合法權益。
  再回顧案例一,劫匪自殺的冤,他完全可以告司機,造成終身殘廢可以獲賠償50萬吧,還能讓司機蹲幾年大獄。即使自殺成功了,家屬還在,家屬也完全可以接著告司機。可惜,雖然是同一部刑法,但是那時候我國法治還不是很完善 ……(未完,全文共1045字,當前只顯示62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革命開放與法制民主建設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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