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縣司法局人民調解與治安行政調解銜接新機制

  人民調解和治安行政調解都是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實現(xiàn)人民調解、治安調解的有效銜接,是增強大調解機制整體效能的一個重要方面。如果能有效實現(xiàn)兩者銜接和互動,那么將會更大地發(fā)揮人民調解、治安調解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維護_中的作用。
  一、人民調解與治安行政調解銜接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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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條規(guī)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fā)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九條規(guī)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由此可見,人民調解與治安行政調解的范圍有交叉處。某些“治安糾紛”就是由民間糾紛引發(fā)、升級而成。治安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兩者“聯(lián)動”的基礎是:對于違反治安管理 ……(快文網http://hoachina.com省略659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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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到化解,并達成了協(xié)議。一家人最終恢復往日的平和。
  長期以來,治安糾紛數(shù)量多、調處難度大,成為困擾派出所基層民警的一道難題。而人民調解作為解決民間糾紛的一條合法途徑,它與治安調解相銜接的思路,既有利于使糾紛得以合法合理地徹底解決,又有利于緩解警力不足的壓力,是實現(xiàn)雙贏的最佳模式。
  二、關于對構建銜接機制具體措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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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各鄉(xiāng)鎮(zhèn)綜治信訪維穩(wěn)中心為平臺,設立治安糾紛與民間糾紛聯(lián)合接待點。主要由司法所與派出所值班民警組成,負責接待、引導、分流、調解糾紛等工作。
 。ǘ┮龑М斒氯诉x擇人民調解
  值班民警在接到涉及民事糾紛的案件時,應先按程序審查然后分類處理:對那些矛盾糾紛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或介紹當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糾紛發(fā)生地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對民事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lián)p害賠償事項,應當告知和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對于因民間糾紛引發(fā)的符合治安調解范圍的案件,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的,但被侵害人表示愿意放棄追究對方當事人的治安管理處罰責任,且雙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委托調解書或口頭委托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轉交相關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ㄈ┘訌娐(lián)系互相配合
  當事人選擇進行人民調解后,公安機關接警人員應與當事人所在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或單位人民調解組織取得聯(lián)系,將糾紛交由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相關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對于復雜、疑難矛盾糾紛,可以充分發(fā)揮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權威和我鎮(zhèn)、村(居)委會人民調解組織貼近群眾、熟悉民情的優(yōu)勢,實行聯(lián)合調解。
  三、面臨的困難和解決意見
  據了解,在人民調解與治安行政調解銜接機制嘗試過程中,存在種種困難,主要表現(xiàn)為:調解員沒有法定的調查取證權利,群眾不予配合就無法完成調查工作;聯(lián)合接待點工作人員年齡偏大,法律知識不足以勝任調解工作;群眾對聯(lián)合接待點的認知程度仍較低,信任度不強。對此,提出以下解決意見:
 。ㄒ唬⿵慕⒔∪(guī)范制度角度規(guī)范銜接機制
  要建立健全相關的規(guī)范制度和組織形式,進一步加強宣傳,擴大影響。一方面,要規(guī)范銜接機制的組織形式即聯(lián)合接待室的建立工作,做好建章立制工作,規(guī)范各聯(lián)合接待室的糾紛登記、請示報告、糾紛回訪、檔案管理等各項制度,使其做到制度明確、職責清晰,能夠準確分析受理糾紛特點和動態(tài),成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還要在群眾中間加大宣傳力度,采取多種方法利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進一步提高認知度,擴大新機制在群眾中的影響力,使百姓了解、知曉這一方便快捷解決糾紛的方式和途徑,使依法調解的觀念和做法深入人心,成為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平臺,真正發(fā)揮銜接機制的窗口服務作用。
 。ǘ⿵奶嵘ぷ魅藛T素質方面規(guī)范銜接機制
  要把好入口關,制定長期的培訓計劃,提升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駐所工作人員的素質是決定聯(lián)動機制成敗的重要因素。由于派駐聯(lián)合接待室的工作人員所承擔的工作涉及問題面廣、政策性強,要求調解員和民警有較寬的知識面,所以把文化知識高、自身素質強、懂法律、有責任心、熱愛工作的復 ……(未完,全文共2847字,當前只顯示1713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縣司法局人民調解與治安行政調解銜接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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