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論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的法律保護
論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的法律保護
內容摘要
食品作為一種消費品有著很大的特殊性,其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消費者有權知悉所購食品的生產原料、添加劑及其添加量、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食用方式、投訴電話等基本信息。隨著大工業(yè)生產的不斷深化,生產技術的變革,越來越多的加工食品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紛繁復雜的食品交易方式給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上海的“染色饅頭”事件、沈陽的“毒豆芽”事件再次使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性產生了懷疑,同時也曝露出我國在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尤其是保護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方面還存在一系列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生命健康,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本文從我國食品安全法律保護不足著手,借鑒美國、日本等發(fā)達國家在處理問題食品方面的先進經驗,探討更好地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的權利保護模式,以期為我國完善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保護提供參考。
本文共分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有關食品安全問題的典型案例以及案例折射出的現實問題。該部分主要介紹了上海染色饅頭事件和沈陽毒豆芽事件兩起對消費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食品犯罪案例,并從中引出本文的核心論題,即針對問題食品,我國現有法律保護尚存的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探討對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更要效的保護模式。
第二部分對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進行界定,并闡述了保護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的理論依據。
第三部分詳細分析當前我國保護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的主要立法并剖析了其中的不足之處。
第四部分闡述了美國、日本等發(fā)達國家在處理問題食品,尤其是針對快過期食品和已過期食品處理方面的先進經驗,以及由此帶給我們的啟示,指出只有法律的外在強制作用和道德的內在制約作用雙管齊下,才是遏制問題食品出現的有效路徑。
第五部分論證了如何構建有效保護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的保護模式。首先提出應當構建立法與道德雙重保護的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保護模式的整體思路;進而完善有關消費者食品安全相關信息披露制度和產品召回制度的具體措施;最后分析了道德在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方面的制約作用。
引言
我國歷來非常重視食品,尤其重視與民生息息相關的食品安全在立_邦方面的重要性。人民以食品維系生活,食品是人民日常生活中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失去了對食品的支配權,就意味著失去了生存的支柱,小則危及生命,大則禍國殃民,誠如美國前國務卿基辛格說的那樣:“假如你控制了糧食,你就控制了所有的人”,因為“國以民為本”,而“民以食為天”,這足以顯示出國家是多么重視食品在促進經濟發(fā)展和維持_方面舉足輕重的作用。 “食以安為先”,廣大食品消費者的人身安全都與食品有著最直接的聯系,食品安全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日益凸顯出它的重要性,可以說,只有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只有人們的物質基礎得到重視,人們的其他生產生活才能夠順利進行。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fā)展,人民的物質生活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在每個人都是消費者的年代,面對著各式各樣經過深加工的食 ……(快文網http://hoachina.com省略2116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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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裝來了解食品基本信息,并對食品的安全性做出評估,這種被動行使食品安全知情權的模式并不能很好地保障消費者購買到放心的安全食品,更何況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作為消費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在確保消費者在食品交易活動中獲取相關食品安全基本信息方面,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政府及時有效地公開有關食品經營的信息,經營者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布有關食品信息,都是確保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得到有效行使的保障。
    前文所舉的兩起案例,歸根到底都是對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的侵害。在上!叭旧z頭”案中,經營者違背《食品安全法》有關食品安全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在發(fā)酵類食品中添加禁止添加的檸檬黃、甜蜜素和山梨酸鉀,而在食品標簽上卻標注白砂糖和維生素 C,經營者不僅觸犯的法律,還違背了市場交易中最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損害消費者有權知悉所購買食品的生產原料、添加劑等基本的食品安全信息,即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更重要的是無視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從表面上來看,經營者的確是盡到了讓消費者知悉其食品是否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義務,然而這種違背誠信原則,以假亂真的行為,比不在食品上貼標簽更加惡劣。誤導消費者,不只是構成了侵權或是違約,更是對消費者基本權利的侵害。沈陽的“毒豆芽”事件同樣如此。
    盡管法院依據相關法律對上!叭旧z頭”案和沈陽“毒豆芽”案的涉案被告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罰,但是在處罰背后,留給我們的是更多的思考。我國立法中不乏有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的法律法規(guī),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等,然而在實踐中卻不斷發(fā)生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事件,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國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方面存在缺陷與不足。消費者作為食品鏈的最終環(huán)節(jié),直接接觸食品,承受食品帶給他們的全部影響,他們用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來直接檢驗所購食品的安全性,這無疑是危險的,這讓我們不得不反思當前我國在保護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方面應該做出怎樣的努力,才能更好地堵住食品安全事件再次發(fā)生。
    在立法層面上,如何將經濟法領域中保護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的規(guī)定同刑法、侵權責任法有效結合起來?如何將注重從形式上保護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的做法轉到加強對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的實質性保護上?這不僅是適應信息化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更是解決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矛盾的有效途徑。同時,在這些發(fā)人深省的食品安全事件背后,我們更要審視我們國家國民道德素養(yǎng)。一個國家的國民如果缺乏基本的道德素養(yǎng),盲目追究個人私利,而枉顧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這個人或許會積累豐厚的財富,然而其內心世界必然是干枯的,缺乏心靈之土的滋潤,開不出良心之花。因此,可以說,在面對食品安全事故,除了要審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不足之處外,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國民的道德素質,將法制與德治結合起來,讓食品生產經營者養(yǎng)成良好的社會法律素養(yǎng)和道德素養(yǎng)氛圍。
    二、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保護的一般理論
    (一)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的內涵界定
    知情權又稱知悉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知情權是指知悉相關信息的權利,這種信息來源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包括政府部門發(fā)布的信息和社會相關組織或人員公布的信息。而狹義的知情權僅指知悉政府工作動態(tài)和政府相關部門針對社會動態(tài)所公布的相關信息的權利。在崇尚_的社會,保障公民接受信息、獲取信息的權利,使公民有機會充分獲取對個人而言至關重要的各種信息,從而確保個人的發(fā)展和自身價值的實現。
    消費者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guī)定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知情權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方式標明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比如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在產品包裝的適當位置標明商品名稱、商標、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日期等;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詢問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有關情況,比如當消費者對商品的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產生的疑問時,經營者應當就消費者提出的問題作出合理的解釋;消費者有權知悉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消費者有權了解相關商品在市場上的銷售狀況,受歡迎程度,商品售后服務、保修狀況等,從而根據所掌握的商品信息來確定自己的消費意向。
    具體到食品生產經營領域,消費者知情權就具體表現為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通常將食品安全界定為食品無毒害作用,具備食品應當有的不會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潛在損害的營養(yǎng)價值,或者在進行加工后具備加工后應當有的營養(yǎng)價值。食品安全應當包含以下幾方面重要內容:食品生產原料來自安全無污染的環(huán)境,包括自然的環(huán)境和人工創(chuàng)造的環(huán)境;食品生產環(huán)境符合國家相關衛(wèi)生標準,配備必要的衛(wèi)生器材;食品生產加工人員經過嚴格的食品安全衛(wèi)生專業(yè)培訓,具備能夠從事食品生產加工必須的健康條件;生產食品所需的添加劑符合相關規(guī)定要求的標準;針對嬰幼兒、孕婦等特殊人群的食品應當明確標注等等,這是從食品的化學構成量方面和食品從業(yè)人員條件來對食品安全做的界定。此外,食品安全還包括食品生產技術環(huán)境的安全,即保障食品安全的具體措施和手段,諸如家禽畜類的生長環(huán)境是否符合衛(wèi)生標準等。因此,筆者將與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關的食品安全知情權簡單界定為消費者享有的知悉其對所購買的食品是否符合相關安全食用規(guī)定,以及該項食品生產環(huán)境是否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等信息的權利。
    (二)保護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的理論依據
    信息對人們生存發(fā)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誰掌握了信息市場的主動權誰就擁有了創(chuàng)造財富的鑰匙。如何獲取有效的信息成了信息處理最重要的事情。消費者如何行使食品安全知情權是反映消費者如何獲取所需食品安全性信息的問題,這顯然與經營者是否真實有效地披露食品安全信息,以及采取怎樣的方式進行披露密切相關。在經濟互動過程中,市場信息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信息是一種重要的資源,是每一個交易環(huán)節(jié)相互聯系的紐帶,對信息資源的優(yōu)先占有也會帶來相關的財富?茖W技術的飛速發(fā)展為信息的傳播提供了廣闊的平臺,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同時也使信息不對稱現象日益加劇。何為信息不對稱?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講,信息不對稱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一種現象,并且是一種不可避免的必然存在的現象。市場經濟主體在經濟往來中需要相關信息作為經濟行為的支撐,可以說市場主體是根據其掌握的相關市場信息來判斷是否參與到相關經濟活動中的。然而在經濟活動中,市場主體由于內在因素(認知水平)和外在因素(市場經濟動態(tài))的影響,從不同的途徑搜集市場相關信息,自然對信息的了解是不同的,對信息重要性的評估也是不同的。對市場交易信息搜集比較充分的主體,借助信息含金量在經濟交往中處于主動地位,往往占據明顯的優(yōu)勢,如自主選擇交易對方等;而對市場信息掌握不是很充分的市場主體,在選擇交易方式、交易對方等方面則往往處在比較被動的地位。市場交易遵循平等、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然而交易主體之間由于所掌握的經濟信息的不對稱使得雙方主體在進行經濟往來中存在明顯的不平等,進而使得雙方主體之間的利益不平衡。擁有充分市場信息的一方往往會在利益驅動下違背誠實信用而實施損害另一方利益的行為,在經濟學中,這種有損交易對方利益的行為稱為不道德行為或逆向選擇行為。在食品消費領域,消費者往往通過食品的價格來直觀地判斷食品的安全性,理所當然將價格高的食品認為是安全食品,而認為價格低的食品是存在安全隱患的,正是消費者這種獲取食品安全信息的方式,使得食品安全信息在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呈現不均勻的分布狀態(tài),食品經營一方主體掌握的食品安全信息明顯多于消費主體。此外消費者在大多數情況下不僅不具備完全信息,而且發(fā)現信息的能力也十分有限,使得雙方主體在經濟交往中處于極不平等的地位,從而使消費者的食品消費決策行為面臨許多的不確定性。
    市場交易信息化催生出形式多樣的產品交易形式,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日漸明顯,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的食品安全信息成為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性進行評估的重要依據。消費領域中的信息不對稱情況多數是與食品生產經營相關制度選擇的結果。正如博登海默說的那樣:“人是_的,可以隨心所欲的行使自己的_而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擾。然而當人們在行使自己的_時往往會給周圍的人帶來影響,這種影響對他人而言可能是好的、有利的,也可能是壞的、不利的。因此,社會不應該任由人們毫無節(jié)制的使用自己的_,而應該對這種_加以某種限制。這種限制是為了讓人公平地享受到社會福利。否則,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_泛濫的受害者”!痹谑称奉I域,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是極其明顯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由于掌握著絕對的食品安全信息,因此有著極大的食品生產_,但是放任這種_而不加以約束則必然對社會造成危害。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虛假信息和坑蒙拐騙行為正是對這種_放任的結果,因此,世界各國都對食品安全信息的公開作出嚴格要求。我國是一個食品安全信息嚴重不對稱的國家,為了平衡食品生產經營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量,我國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來對食品安全信息進行規(guī)范管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主要強調了政府在信息公開上應當履行的義務,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以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加以公開。在食品領域,政府機關應當就對消費者的消費行為產生絕對影響的信息加以公布,例如食品生產廠家的衛(wèi)生許可標準和衛(wèi)生等級等,以確保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得到有效行使,這都會直接對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構成影響。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等則側重從食品生產經營者角度強調信息公開的重要性,使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息公之于眾,讓廣大消費者知悉所要購買的食品的生產成分、保質期等基本信息。
    可以說保護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是保護消費者人身安全的基礎,同時也是市場經濟秩序正常有序發(fā)展的必然要求。
    三、我國保護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的立法現狀及問題
    (一)我國保護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的立法現狀
    保護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是多方面的,這主要基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復雜性和消費行為的多樣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行業(yè)規(guī)定了一系列安全生產標準,規(guī)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本身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社 ……(未完,全文共22853字,當前只顯示550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論消費者食品安全知情權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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