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責任制問題研究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責任制問題研究

一、司法責任制的背景
s__會議正式公布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是對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問題作出的研究決定,被視為司法改革的開端受到了廣泛的關注。此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深化司法_和社會_改革的意見及貫徹實施分工方案》;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司法_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對若干重點難點問題確定了政策導向。在此背景下,201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 ( 2014- 2018) 》, s__會議正式公布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_重大問題的決定》特別強調(diào)了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若干司法改革措施都是針對司法中存在的現(xiàn)實問題而專門提出的。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和《四五綱要》成為未來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綱領性文件。
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的《決定》將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司法去行政化的改革思路以更高的形式予以明確,奠定了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基調(diào)——“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并通過“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guī)范上下級法院審級監(jiān)督關系”,“建立符合職業(yè)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司法職業(yè)保障制度”等相 ……(快文網(wǎng)http://hoachina.com省略978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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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的責任,即結果責任。不論是行為責任、結果責任,抑或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司法責任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可謂一種過錯責任。面對如普羅透斯之臉般多變的司法責任,如何歸責成為下一步思考的問題。要將所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的行為一一列舉,并規(guī)定不同情況下司法責任的歸屬顯然并不現(xiàn)實。卡爾•波普爾在其著作《猜想與反駁》中提出 “證偽主義”,陳瑞華教授也認為與其全面描述什么是程序正義,不如考察更容易被人們感知的 “程序非正義”;在考慮司法責任歸責問題時,不如從相反的角度,通過明確免責的情況而將紛繁復雜的歸責情形劃分出來。
    (二)以“莫兆軍案件”為視角來分析
    2001年11月14日,廣東省四會市人民法院圍墻外發(fā)生的悲劇,以及后來發(fā)生在法官莫兆軍身上的一系列不幸引發(fā)了法官們對職業(yè)風險的擔憂,一時間人人自危。歷時三年,經(jīng)過一審、抗訴和二審,雖然法官莫兆軍涉嫌玩忽職守罪一案最終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不構成犯罪為由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案件本身對莫兆軍本人帶來的負面影響可能終身無法消除,法官職業(yè)生涯也難以繼續(xù)。 在審判權恢復完滿狀態(tài)并由主審法官或合議庭行使后,讓裁判者承擔責任的第一步應該是打消裁判者在審理案件及作出裁判時的 “法外?si恰,让查T姓吒矣諦惺故種械納笈腥ǎ葜ぞ鶯頭傻墓娑ń信卸稀?br>1、取消以“息訪”、“息訴”為目標導向的各種評價標準。司法實踐中存在將上訴甚至是非正常上訪作為審判工作質(zhì)量的判斷標準。甚至認為如果判決引起上訪,該判決就沒有注重社會效果。其實這是目光短淺的看法。事實上,恰恰是要求判決不得引發(fā)上訪的做法,導致判決缺乏良好的社會效果。只要判決合法,任何機關與個人都不能支持相關當事人采取非法律手段。如果相關當事人采取的手段違反法律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當前“維穩(wěn)”的常用手段實際上助長了通過非法手段擴大社會影響以滿足個人要求的不良社會風氣,這無異于飲鴆止渴。因此,首先必須明確不得因當事人的上訪、上訴、自殺、自殘等行為而追究法官的責任。只有當法官們不為上訴率或改判率而心力憔悴,不再擔心當事人的自殺自殘和上訪等行為可能對自身利益帶來不利影響時,才可能成為真正中立的裁判者,才敢于根據(jù)證據(jù)和法律規(guī)定進行裁判。
    2、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嚴守職業(yè)道德是法官免責的客觀原因。法官必須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審判權,依照訴訟法律的規(guī)定組織審理活動,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審查判斷證據(jù),根據(jù)實體法的規(guī)定做出裁判。法律的規(guī)定是法官行使審判權審理案件必須遵循的準則,也是面對追責風險時最有力的保護。
    回首2004年4月2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莫兆軍犯玩忽職守罪一案作出的終審裁定,認定其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主要原因是: 被告人莫兆軍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訴訟中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獨任法官的職責,按照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認定案件事實并作出判決,沒有出現(xiàn)不負責任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玩忽職守行為?梢,遵守法律的規(guī)定是承擔不利后果的強有力抗辯。
    如前文所述,司法責任有時是一種行為責任,即不以特定結果發(fā)生為必要條件,只要法官做出某些行為即應承擔相應的責任,F(xiàn)代司法觀念要求法官保持客觀中立,作出的裁判才可能公正。當法官的行為足以使任何一個理性的人據(jù)此認為法官的客觀中立性受到了嚴重損害,以至于采取任何措施均不能將此種損害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時,即使并未發(fā)生侵害當事人權益的實際結果,法官仍應當對自己的不當行為承擔責任。
    3、沒有過錯是免責的主觀原因。司法責任應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作為一名法官,不遵守法律的規(guī)定、違反職業(yè)道德肯定構成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超出法官能力范圍,不可預見、無法預見的法律事實,不可能知曉的情況發(fā)生不構成對法官追責的原因。根據(jù)廣東省高院對莫案的裁定,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的另一大理由是莫兆軍“作為該案的主審法官,不可能意識到當事人會不循合法途徑而采取過激行動。……不能認定被告人莫兆軍沒有及時掌握當事人情緒從而采取防范措施而導致嚴重后果。”
    三、責任追究與豁免
    司法規(guī)律表明法官追責是強化法官責任,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利途徑;但司法規(guī)律又進一步表明司法職能有效落實需要給予法官必要的豁免權利。現(xiàn)階段,我國正處于司法改革的關鍵,如何有效推進司法事業(yè)的進一步發(fā)展,如何更好地實現(xiàn)司法正義,如何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均在于法官的有效判決。從現(xiàn)代司法進程來看,給予法官豁免權是司法實踐的必然,是維護法律職業(yè)尊嚴的必然,是保證司法公正的必然。我們不應當為追責而否定法官豁免的權利,二者實際上應當是互生關系。
    法官追責的前提在于明晰錯案的概念與內(nèi)涵。何為錯案,目前司法實務界與法學理論界并沒有一個嚴格的統(tǒng)一標準。司法意義上的 ……(未完,全文共5280字,當前只顯示254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責任制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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