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縣水務局行政應訴制度
縣水務局行政應訴制度

第一條 為提高行政應訴水平,規(guī)范行政應訴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局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下屬單位(以下統(tǒng)稱行政機關)的行政應訴工作。
第三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應訴過程中,應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自覺接受人民法院的監(jiān)督,堅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
第四條 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行政機關負責行政應訴工作的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情況;
(二)撰寫答辯狀、代理詞等材料;
(三)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停止執(zhí)行、變更、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建議;
( ……(快文網http://hoachina.com省略578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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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答辯狀;
    (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三)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四)授權委托書;
    (五)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有關材料,行政機關應當先行制作存檔件。
    第十條 訴訟代理人在開庭審理前,應當草擬代理詞。代理詞應當客觀陳述事實,正確引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定,理由確實充分,要求合理合法。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規(guī)定的開庭時間準時到庭,并應當服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紀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應當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說明理由,請求人民法院重新確定開庭時間。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應當在開庭預備階段接受書記員核對身份,根據(jù)審判人員的詢問提出對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關人員的回避申請;回避申請未予批準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復議申請。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應當在陳述行政爭議階段,根據(jù)審判人員的要求,宣讀做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陳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法律依據(jù)和理由,如實回答審判人員的提問。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應當在查證辯論階段,根據(jù)審判人員的提問進行舉證、辯駁、質證,對原告所出示的證據(jù)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重新鑒定、調查或者勘驗。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應當在查證辯論階段,適時對涉及案件的有關事實、證據(jù)、法律依據(jù)等問題進行辯論。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應當在法庭查證辯論結束時,根據(jù)審判人員的詢問最后陳述意見或者補充意見。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應當按照審判人員的要求認真核對庭審筆錄,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提出修改或者補充意見,核對無誤后在庭審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 庭審期間,訴訟代理人應當對法庭的審理情況作詳細記錄。
    第十九條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應當保守國家秘密。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一審裁定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提起上訴時,應當依法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及其副本。
    第二十一條 二審人民法院決定書面審理或者決定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行政機關應當根據(jù)法院的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或者出庭參加訴訟。
    第二十二條 在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案件后至判決或者裁定做出前,行政機關認為上訴理由不充分而接受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的,可以撤回上訴。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應當向原審人民 ……(未完,全文共2498字,當前只顯示150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縣水務局行政應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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