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jié)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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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第九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ㄒ唬╇[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ǘ┨峁┛鄢椖拷痤~不實的;
 。ㄈ┺D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條納稅人應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一條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xié)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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