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兼談司法改革時代我們對價值理性的追求

  不久以前,筆者曾參與一起發(fā)生在農村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審理,并在審結后嘗試著以旁觀者的心態(tài)對這起案件及其審理過程進行了一次力求深入的思考。當然,由于這起案件極其普通,因而在技術層面上不具有太多理論探討的價值。但從另一意義而言,正因其普通,所以顯得尤為典型,并進而使得對它的思考可以抽象為一種對當前我國法治建設狀況的觀照。遺憾的是,囿于筆者自身理論基礎的貧乏,這種觀照同樣顯得膚淺。如果要說還有些許意義的話 ……(快文網(wǎng)http://hoachina.com省略346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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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是基層法院派出法庭所駐地。由于距縣城僅有十公里,就交通、通訊而言,b村并不顯得閉塞,而就經(jīng)濟發(fā)展而言,b村因眾多家庭承包經(jīng)營戶紛紛從事鋼球的加工、生產(chǎn),而成為遠近聞名的“鋼球專業(yè)村”,其業(yè)務觸角遠及全國各地。在現(xiàn)代科學和現(xiàn)代文明之風的吹拂下,b村的村民自然不能說是還處于蒙昧之中!按迕褡灾巍焙汀耙婪ㄖ未濉边@一類現(xiàn)代法治觀念的產(chǎn)物,也因其在b村的傳播和初步施行,而不再僅僅是使村民們感到新鮮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b村的村級管理機構一直以工作嚴謹聞名,其基層調解工作更是屢受表彰,被公認為是農村調解工作的典范。就此,a鎮(zhèn)分管司法的一位鎮(zhèn)政府官員曾這樣評價,b村工作確實搞得好,歷年來很少把矛盾上交(“矛盾上交”意指村民間糾紛經(jīng)村委會調解未成,而訴求至司法所調解或訴至法院)。
  本案原告c及被告e(男)、f(女)(e、f系夫妻關系)均為b村村民。c生于1975年,初中文化,為b村電管員,負責村內部分電費的收繳。2000年10月6日,c與被告e、f因收電費一事發(fā)生爭執(zhí)。 雙方互相辱罵中c罵了f一句“偷人婆”(方言粗口,意指女性作風不正派)。此時e、f即上前毆打c,并致c多處軟組織挫傷。后經(jīng)治療c用去醫(yī)療費500元。
  糾紛發(fā)生后,b村村委會即召集雙方當事人及其親友進行調解。后村委會提出如下調解方案:e、f謾罵且毆打c致傷,后負賠償責任;c辱罵f引起糾紛擴大,應自負部分責任。故c的醫(yī)療費由e、f負350元, 其余由c自負。在c已同意上述方案的情況下,f提出,b村村規(guī)民約(該“村規(guī)民約”系由村黨支部制訂和公布,未經(jīng)村民代表大會討論)規(guī)定,凡辱罵她人為“偷人婆”者,由村 ……(未完,全文共7475字,當前只顯示90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兼談司法改革時代我們對價值理性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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