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民事再審立案之思考

  內(nèi) 容 提要
  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化,“立審分立”作為法院內(nèi)部分工制衡的一項基本原則確立了下來,特別是98年以來各級法院按照立審分立和審監(jiān)分立原則的要求,將原有的告申庭分設為立案庭和審判監(jiān)督庭后,因現(xiàn)行法律對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再審程序立審分立的界限就成了急待解決的問題,再審立案的概念,特征等在學術界有不同的見解,而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著不同 ……(快文網(wǎng)http://hoachina.com省略308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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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jié),F(xiàn)年來特別是2001年重慶會議以來,再審改革在全國法院有了很大的進展,學術界對此也進行了積極的探討,形成了各種不同的觀點,F(xiàn)筆者結(jié)合對民事再審制度的研究,對民事再審立案制度進行探討,以期拋磚引玉,能對再審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二、民事再審立案的概念與特征。
  對民事一、二審程序來說,立案是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案件的行為,對受理的案件做出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案件做不予受理裁定,其規(guī)定是非常清楚的。但“民事再審程序與一、二審程序,在程序的性質(zhì)和目的,審理的對象和理由,起動程序的主體以及審判程序的設置上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對民事再審立案進行理論分析,確切界定其內(nèi)涵,從理論上對其進一步研究顯得尤為必要,F(xiàn)今對民事再審立案的概念如何定義有以下三種不同的主張:
  第一種主張是民事再審立案是人民法院依據(jù)當事人的再審申請、人民檢察抗訴或依職權(quán)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否存在法定再審理由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對該案提起再審的行為。其標志是再審裁定書的下達,即再審裁定書下達之前的審判活動是立案,再審裁定書下達之后的審判活動為審判階段。其實質(zhì)就是民事再審立案是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對案件提起再審的過程。
  第二種主張是民事再審立案就是法院對案件立卷進行復查的活動,其活動的內(nèi)容就是接收申請再審材料并審查是否符合申請再審的條件,對案件不作實質(zhì)性的審查,其標志是立卷。
  第三種主張是對案件作初步的“實質(zhì)”審查, ……(未完,全文共6659字,當前只顯示80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民事再審立案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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