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莫兆軍涉嫌玩忽職守案刑事裁定書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04)粵高法刑二終字第24號
  抗訴機關(guān)廣東省肇慶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莫兆軍,男, 1963年8月15日出生于廣東省四會市,漢族,中專文化,原是四會市人民法院審判員,住四會市東城區(qū)黎巷。2002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2003年9月4日被取保候?qū)彙 ǹ煳木W(wǎng)http://hoachina.com省略286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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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省四會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借條的內(nèi)容為:“今借李兆興現(xiàn)金壹萬元正(10000元)作購房之用(張妙金跟陳超新購入住房一套),現(xiàn)定于今年八月底還清,逾期不還,將予收回住房。此致借款人張妙金、父張坤石、母陸群芳、妹張小嬌 2001年5月1日!崩钫着d訴稱張妙金等四人未能按期還款,請求法院判令他們歸還借款和利息并承擔訴訟費用。四會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依法決定立案,并確定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排定由該院民庭審判員莫兆軍獨任審判,書記員梁志均擔任記錄;案件編號為(2001)四民初字第 645號,開庭日期為2001年9月27日上午。同月7日四會市人民法院向被告張妙金、張坤石、陸群芳、張小嬌送達了原告李兆興的起訴狀副本,以及答辯、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
  2001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莫兆軍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訴訟簡易程序?qū)徖砹嗽胬钫着d訴被告張坤石、陸群芳、張小嬌、張妙金借款糾紛案。原、被告雙方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莫兆軍在庭審的過程中,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了法庭調(diào)查、質(zhì)證、辯論和調(diào)解。經(jīng)調(diào)查,原、被告雙方確認借條上“張坤石、陸群芳、張小嬌”的簽名均為其三人本人所簽,而簽訂借據(jù)時張妙金不在現(xiàn)場,其簽名為張小嬌代簽。但被告張小嬌辯稱,借條是因2001年4月26日其裝有房產(chǎn)證的手袋被一名叫馮志雄的人 ……(未完,全文共12338字,當前只顯示74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莫兆軍涉嫌玩忽職守案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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