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國光大銀行訴武漢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04)行終字第4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中國光大銀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復興門外大街6號。
  法定代表人:王明權,該銀行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于德彬,北京市金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武漢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漢市沿江大道130號。
  法定代表人:李憲生,該市 ……(快文網(wǎng)http://hoachina.com省略292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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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趙大光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楊臨萍、代理審判員馬永欣參加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趙宏擔任記錄。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認定:1985年7月19日,第三人武漢市亞光模塑有限公司(原武漢塑料十三廠,以下簡稱亞光公司)因引進塑料周轉箱項目,與原告中國光大銀行 (原中國投資銀行武漢分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簽訂貸款合同,約定:原告向亞光公司貸款美元224.65萬元、人民幣226.98萬元,貸款期限為 1985年7月至1991年3月。武漢市第二輕工業(yè)局、武漢市對外經(jīng)濟貿(mào)易管理委員會、武漢市經(jīng)濟貿(mào)易管理委員會為上述貸款提供了擔保。合同簽訂后,原告向亞光公司支付美元187.01萬元、人民幣204萬元的貸款。1986年12月27日,原告與亞光公司簽訂補充貸款合同,約定:雙方在原貸款合同基礎上增加貸款人民幣100萬元,貸款期限延至1991年12月。武漢市第二輕工業(yè)局、湖北省武漢市塑料工業(yè)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了擔保。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亞光公司支付了上述貸款。1990年6月8日,原告與亞光公司簽訂《調(diào)整貸款合同協(xié)議書》,將雙方簽訂的上述兩份貸款合同中約定的貸款期限調(diào)整為自 1985年7月至1994年10月。截至1992年12月,亞光公司共計償還原告貸款本息美元1272377.61元、人民幣2189001.31元。
  19 ……(未完,全文共6304字,當前只顯示75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中國光大銀行訴武漢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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