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仲裁的基本程序

  為了確保仲裁裁決的公正及時,仲裁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
  仲裁的法定程序主要分為四個階段:
  一、受理階段 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fā)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fā)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 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后,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申請人須在規(guī)定 ……(快文網(wǎng)http://hoachina.com省略341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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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后,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三、開庭審理階段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后,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請求,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遲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2、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享有進行辯論和表述最后意見的權利;
  3、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開庭紀律。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權利。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在庭審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據(jù)已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書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jù)調解協(xié)議制作裁決書。調解不成的,則由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共同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 ……(未完,全文共1471字,當前只顯示88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仲裁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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