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行政復議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功能重構及其制度完善

  
  目前,我國正處于改革發(fā)展的關鍵時期,經(jīng)濟_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我國社會總體上是和諧的,但也存在不少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一方面,城鄉(xiāng)之間、地區(qū)之間、行業(yè)之間收入差距擴大,分配_尚未理順,市民之間的利益沖突會加劇。另一方面,市民民主法治意識增強,在行政程序中,市民不再被動地接受行 ……(快文網(wǎng)http://hoachina.com省略290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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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復議理論和實務界從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fā),提出了行政復議的“權利救濟”職能。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我們應以新的視角重新審視和構建行政復議的功能。筆者認為,行政復議的監(jiān)督職能和權利救濟職能都只是行政復議功能的一個方面,應把行政復議的監(jiān)督和救濟功能有機統(tǒng)一起來,引進行政復議協(xié)商調解機制,與目前行政復議裁決機制相結合,從而化解行政爭議,定紛止爭,最終實現(xiàn)社會秩序的安定及國民_權利的增長。
  但在我國目前處于主導地位的形式法治主義認為,行政行為典型的法律特征就是單方意志性和國家強制性,行政主體擁有的公權力既是一種權力,也是一種職責,行政主體不具有對公權力及公權力所維護的國家利益的處分權,否則將構成權力濫用或不作為違法。而且行政訴訟法第50條也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因此,以協(xié)商調解解決行政糾紛在我國不具有法理基礎。
  法律本身反映了統(tǒng)治者通過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愿望與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追求。行政主體只是法律的執(zhí)行者,行政主體執(zhí)行法律就是實現(xiàn)立法目的、實現(xiàn)法律的作用、法的價值的過程。法的執(zhí)行有形式主義執(zhí)法和實質主義執(zhí)法兩種方式。形式主義執(zhí)法強調恪守法律條文,堅守法律必須嚴格的不折不扣地執(zhí)行,這雖然使法律設定的權利義務表面上得以實現(xiàn),但由于忽視了“書本上的法”與“行動中的法”之間的差距,忽視了法在執(zhí) ……(未完,全文共6270字,當前只顯示75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行政復議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功能重構及其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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