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與管理,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域合理開發(fā)和可持續(xù)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于加強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配套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毗鄰陸地的平均大潮高潮線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從事3個月以上的排他性開發(fā)、利用等各種用;顒拥膯挝缓蛡人(以下簡稱海域使用人),必須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海域使用金,領取海域使用證,方可使用海域。
  臨時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海域使用金由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 ……(快文網http://hoachina.com省略524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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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征。國家未制定的分別按下列標準征收:
  (一)農業(yè)填海造地用海
  填海造地用于農業(yè)耕種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標準的3%一次性計征,所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在上繳中央財政后的地方留成部分,經批準后由各級財政全額返還項目業(yè)主;填海后改變農業(yè)耕種用途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標準補交海域使用金。
  (二)鹽業(yè)用海
  潮間帶納潮制鹽用海,按占用潮間帶面積,每年每畝1元計征。
  (三)養(yǎng)殖用海
  1.已建池塘(包括圍海)、灘涂海水養(yǎng)殖和淺海筏式養(yǎng)殖(含區(qū)間距),每年每畝20元計征。
  2.淺海底播養(yǎng)殖,按每年每畝30—50元計征;部分條件優(yōu)越的海域,每年每畝最高不得超過100元計征。
  3.海上網箱養(yǎng)殖,按實際占用水面,每年每畝100-200元計征。港灣外新發(fā)展的網箱養(yǎng)殖,五年內免征海域使用金。
  4.新增圍海用于養(yǎng)殖的,每年每畝按100元計征。
  漁民(以捕撈或養(yǎng)殖為家庭生產經營主業(yè),戶籍所在地為沿海漁業(yè)村的居民)使用海域從事養(yǎng)殖生產的,可以按每戶不高于30畝的用海面積,免繳海域使用金。具體免征面積由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海域資源實際狀況統(tǒng)一制定,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審定。
  第七條海域轉讓金,按海域使用權轉讓交易取得的增值額40%計征。
  海域轉讓增值額是指海域使用權轉讓所得的全部價款扣除海域轉讓人原受讓該海域使用權時所支付的海域使用金和海域設施重置費后的余額。
  第八條海域租金,按其租金收入的20%計征。
  第九條省政府公布的省重點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除按規(guī)定上繳中央財政外,上繳地方財政的海域使用金減征30%。
  第十條凡一次計征海域使用金的,必須于領取海域使用證或辦理續(xù)期登記手續(xù)的同時一次性繳納海域使用金。用海單位和個人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采取分期繳納方式,但最后一次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過項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凡按年度計征的,應在領取海域使用證或辦理續(xù)期登記手續(xù)時繳納第一年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應于每年年審時繳納。
  第十一條海域使用金按下列比例分成: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用海30%上繳中央財政,就地繳入中央國庫;其余數按省20%、市10%、縣40%比例分別就地繳入各級國庫。
  (二)養(yǎng)殖用海繳納的海域使用金,由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就地全額繳入同級地方國庫,但應返還一部分給鄉(xiāng)鎮(zhèn)政府,具體比例由縣級人民政府確 ……(未完,全文共2262字,當前只顯示1361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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