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相鄰關系糾紛案件的審理與思考

  
  在我國,相鄰關系常常具有普遍性和復雜多樣性,是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民事關系,如果處理的不好,容易引發(fā)糾紛,影響人們的生產和生活,甚至會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的重大損害,嚴重影響社會的穩(wěn)定與和諧。由于相鄰關系的種類很多,而《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又過于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相鄰權的訴訟時效也未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給相鄰權糾紛案件的日常審理 ……(快文網http://hoachina.com省略316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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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確理解“相鄰”的范圍及界定
  有一種觀點認為“相鄰”是指兩個以上不動產“直接相鄰”或“直接相連”;而另一種觀點將“相鄰”理解為 “相鄰接”、“相連接”、“附近”等的意思。我認同第二種觀點,并且應當對“相鄰”作廣義的理解;所謂的“相鄰”是指地理位置的相鄰,既包括相連接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動產,也包括與只相鄰的、附近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動產。不動產相鄰關系的內容因種類不同而不同,但基本上都是相鄰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使本人的不動產得到合理利用。
  凡在不動產的利用過程中,產生的一方不動產與另一方不動產之間有相互利用的必要,均可視為是相鄰關系的產生。但是,相鄰關系的客體并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所體現的利益。因此,在行使相鄰權時,既要實現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為鄰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審理相鄰權案件時要注意的問題。
  2、相鄰權調整的主題范圍在審理是應該予以確定。
  對于相鄰權調整的主題范圍,《民法通則》未作明確規(guī)定。一種觀點認為,相鄰權調整的主題范圍主要是不動產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即適用物權中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但對非物權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不適用;另一種觀點認為,相鄰權調整范圍不僅包括物權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也包括非物權的不動產使用人之間。我認同第二種觀點。這同樣是審理相鄰權糾紛案件要注意的問題。
  二、 相鄰權糾紛審理時的難點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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