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在公訴制度下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及其權利保障機制的構建

  在公訴制度下,如何確保被害人利益,賦予被害人應有的訴訟地位和權利,一直為人們所關注。筆者設想,既然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被害人作為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我們就應當在現(xiàn)行法律的框架下,構建在公訴制度下保障被害人訴訟地位及其權利的法律制度。現(xiàn)提出以下構想。
  (一)建立國家對被害人補償制度。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有些可以通過附帶民事訴訟解決,更多的則是附帶民事訴訟所不能解決的。如,犯罪導致的被害人死亡、傷殘及其他重大經濟損失。這些損失犯罪人是無力賠償?shù),由于犯罪人不能賠償,從而使被害人處于無限期的被害之中。目前,我國尚無有關對被害人實行國家補償?shù)牧⒎,但從國外的立法看,我國建立國 ……(快文網http://hoachina.com省略488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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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能夠在精神和物質都深受重創(chuàng)的狀態(tài)中,獲得司法上的救濟,是符合我國刑事訴訟價值取向的。在公訴案件中,雖然案件不是被害人提起的,但被害人在訴訟中必須擔負起追究犯罪的控訴職能。但又因被害人受到身體的限制、文化的限制、法律知識的限制以及經濟的限制不能充分行使好自己的權利,因此急待需要一個司法援助制度。對被害人實行司法援助既有利于維護訴訟公正與效率,又可以有效地防止被害人在訴訟中受到盤問等引起第二次侵害。也就是說,既有效地保障了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又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對被害人的精神傷害。
  (四)完善被害人對公安、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制度。被害人作為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享有刑事訴訟法賦予的自訴權、申訴權和對公安、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權,應當有權及時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為了方便被害人了解案件訴訟進展,公安、檢察機關應及時向被害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包括:公安、檢察機關的不立案通知書、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等。凡涉及被害人利益的處理情況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被害人,以便被害人申請復議、申請檢察機關對公安部門進行法律監(jiān)督,向上一級檢察機關進行申訴,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的監(jiān)督制度應當包括:對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復議制度;對檢察機關不起訴案件和撤銷案件的申訴制度;對公安、檢察人員在審案過程中的申請回避制度;對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違反規(guī)定損害被害人權益時的控告制度。
 。ㄎ澹⿷斮x予被害人最后陳述權。法律為了切實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賦予了被告人最后陳述權。相應地,法律也同樣應該賦予被害人這一權利。因為經過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階段的諸多活動之后,被害人對案件也應該有了更多的了解和更深的理解,對訴訟結果也有自己的看法,所以應當允許被害人獲得這一和被告人平等的訴訟權利,在庭審的最后階段也有機會表達其對整個訴訟的評論。
 。⿷斮x予被害人的上訴權。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對判決不服可否提起上訴問題的復函》中對公訴案件的被害人上訴權予以了認可。但是,我國現(xiàn)行的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上訴權,只是賦予被害人對公訴案件一審判決不服,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權利。是否抗訴還由檢察院決定。從而使這條救濟途徑常留于虛設。而實際上,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同案件處理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為了切實保 ……(未完,全文共2109字,當前只顯示127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在公訴制度下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及其權利保障機制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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