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對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思考

  修改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正式頒布。和原來的婚姻法相比,修改后的婚姻法更加強了對婦女和無過錯一方的保護。如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十一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边@些規(guī)定更充分體現(xiàn)了保護弱者,維護公平與正義這一立法的基本 ……(快文網http://hoachina.com省略308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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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糾紛,而且最終因其取證方式不合法導致證據不能被法院采信,而將不滿集中到法院。其次,“包二奶”的人一般都具有較強的經濟基礎,判決后易于執(zhí)行。而一般的婚外情并不需要什么經濟基礎,經濟能力相對薄弱,如果判決賠償后得不到執(zhí)行,反而降低了法律的權威與尊嚴。第三,從過錯方的意圖、情節(jié)來看,與他人同居,公然置法律與道德于不顧,置家庭與子女于不顧,其行為本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應該予以嚴厲的制裁;而一般婚外情只是追求婚外性刺激,大多數并不以破壞家庭為最終目的,只要離婚時在財產分割上多照顧無過錯一方即可達到懲戒的目的。
  二、損害賠償訴訟的被告主體。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只規(guī)定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對無過錯方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被告主體沒有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guī)定,但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因而無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訴訟的被告主體應該是自己的配偶。筆者認為,無過錯一方不僅可以向有過錯的配偶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也可以向與其配偶有非法同居關系的第三方提出損害賠償訴訟。首先,損害賠償責任就其責任本身而言是一種侵權責任,它是由有過錯一方與第三方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引起的,因而有過錯一方與第三方構成了共同侵權,而對于共同侵權,共同侵權人理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它與刑法上重婚罪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重婚罪的犯罪主體不僅是自訴人的配偶,也包括與自訴人配偶結婚的第三方。即使第三方的配偶不提起重婚自 ……(未完,全文共3329字,當前只顯示80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對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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