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勞動法》亟待修改完善——于我國《勞動法》頒布十周年之際的新思考

  自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以來,以該法為準繩,在調整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維護_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在社會經(jīng)濟有了長足發(fā)展的今天,不少業(yè)內(nèi)人士就《勞動法》是否修改,發(fā)表了許多意見。值此《勞動法》頒布10周年之際,我們發(fā)表有關方面專家的討論意見,并期望這一討論 ……(快文網(wǎng)http://hoachina.com省略270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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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法劃分標準的討論值得借鑒。勞動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僅次于憲法,與民法、商法、刑法、經(jīng)濟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并列的地位。
  勞動法源于民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林嘉:勞動法與民法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一般認為,勞動法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而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勞動法與民法的區(qū)別在于:一、法律定位不同。民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是最典型的私法,它是調整私人之間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勞動法本質上屬于社會法,調整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二、法律理念不同。民法以意思自治為基礎,充分體現(xiàn)了個人本位和權利本位的思想。私法自治貫穿在整個民法中,成為民法最重要的精神。而勞動法的理念在相當程度上體現(xiàn)了社會大眾的利益,具有社會性的色彩。三、調整方式不同。民法的調整方式充分體現(xiàn)平等、等價有償?shù)仍瓌t,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意。而勞動法的調整方式更多體現(xiàn)為傾斜保護,即保護勞動者為主,當事人的合意與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相沖突時,以法律規(guī)定為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程延園:勞動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它源于民法而又獨立于民法,它與民法的關系屬于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從而對勞動法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比照民法的原則和規(guī)定處理。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最為鄰近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 ……(未完,全文共5828字,當前只顯示701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勞動法》亟待修改完善——于我國《勞動法》頒布十周年之際的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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