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淺談民事公告送達

  民事訴訟中的公告送達,通常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方法將應送達的訴訟文書主要內(nèi)容公之于眾,經(jīng)過一定時間,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采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具體來說,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特殊要求進行公告。
  一、公告送達在司法實踐中的現(xiàn)狀
  在司法實踐中,公告送達主要采取以下幾種方式:一是通過郵局以信函的方式委托受送達人原住所地法院張?zhí),再由委托法院寄 ……(快文網(wǎng)http://hoachina.com省略447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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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告送達的理性分析
  筆者認為,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公告送達的三種方式,每一種方式均有它的適用范圍,不應混同。一是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此方式適應于其他送達方式不能送達又有證據(jù)證實被送達人經(jīng);丶一蚺c家人經(jīng)常聯(lián)系而非真正意義下落不明的情況。張貼公告應同時張貼于法院公告欄和被送達人原住所地,人民法庭審理的案件應同時張貼于法院公告欄,此種公告方式比報紙刊登公告更為有效。在實踐中有僅張貼于法院公告欄而忽略張貼于被送達人原住所地的情況,這種做法違背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及司法解釋的。二是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這種方法僅適應于真正意義上的下落不明,即被送達人下落不明、親屬鄰居均不知其消息的情況。審判實踐中有一種誤區(qū),認為適用報紙公告比適用張貼公告更為有效,這種認識違背了公告送達的目的,極為有害。這不僅增加了訴訟成本,而且由于公告報紙的選擇不盡科學,被送達人到庭參加訴訟率幾乎為零。所以,應從思想上走出誤區(qū),正確適用公告送達,盡量減少適用報紙公告。筆者認為,被送達人到庭參加訴訟后下落不明或上訴人上訴后下落不明的,一般不適宜報紙刊登公告,采用張貼公告的方式更為有效。三是對公告送達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三、完善公告送達的思考
  公告送達畢竟是一種推定。一方當事人的缺位,必然導致訴辯雙方的失衡,很大程度上直接影響審理結果的公正。所以,選擇最有利的公告送達方式,最大限度地把訴訟文書實際傳送給被送達人,方能確保程序公正。中國自古程序法成果不多,近年來,雖然成績斐然,但仍不能滿足社會的實際需要,而且部分程序法過于粗糙,無操作性可言,沒有切實考慮社會的實際需求。程序本位論的倡行不是單純地擁有大量程序立法,而是建立能夠?qū)崿F(xiàn)程序價值的程序法體系,讓看得見的訴訟程序本身首先實現(xiàn)真正的正義。如果連看得見的正義都是虛的,那么其他的就更難保證。一些法官也坦言,部分訴訟程序的法理依據(jù)很牽強,實踐效果不好,目前的公告送達形式也是無奈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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