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我國現行刑事強制措施之不足及修改建議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或者繼續(xù)進行犯罪或其他破壞活動,以及為了保全證據和保證刑罰的執(zhí)行,在刑事訴訟進行中,依法采取的暫時限制其人身_的一種強制方法和手段。我國現行刑事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這是一個由輕到重、層次分明、結構合理、相互 ……(快文網http://hoachina.com省略289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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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杜絕以連續(xù)拘傳的方式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_的現象,以致對拘傳的硬性規(guī)定形同虛設。有的地方甚至鉆法律的空子,拘傳規(guī)定的時間一到立即放人,然后等犯罪嫌疑人剛邁出門即再次將其拘傳,這樣一種拘傳方式實質就是一種變相而非法的羈押,由于被羈押在辦案單位,也往往容易造成“刑訊逼供”等非法收集證據的結果。
  2、取保候審內容不確定,保障措施不健全。首先,關于保證金的數額及沒收的問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規(guī)定、解釋中都沒有規(guī)定保證金的上限。實踐中有的地方收取的保證金數額忽高忽低,沒有統一的標準,不利于司法公正和統一。新刑訴法第56條規(guī)定了四種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沒收保證金的情形,高檢《規(guī)則》第54條規(guī)定:“對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已交納保證金的,通知公安機關沒收保證金”。但在實踐中,有的地方僅以犯罪嫌疑人“翻供”、“態(tài)度不老實”為由,隨意作出沒收保證金決定,這顯然有違法律規(guī)定。其次關于取保候審的期限問題。新刑訴法第5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據此分別規(guī)定了各自的取保候審期間不超過6個月、監(jiān)視居住的期限不超過12個月。實踐中,因此可能存在著三個機關對同一犯罪嫌疑人 ……(未完,全文共6244字,當前只顯示75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我國現行刑事強制措施之不足及修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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