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淺析交通事故取證難 |
當前,基層公安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中普遍存在著取證難的問題,直接影響了交通事故準確定責,及時結案和妥善處理,作為一名基層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處理民警,通過聯系實際的分析,認為既要有緊迫感,又要具體分析原因,對癥下藥,本文試圖就這一問題略述淺見。 一、取證難表現種種 1、群眾不愿作證。一些群眾明明在事故現場,并目擊了事故發(fā)生的過程,但由于多種原因卻不愿作證,對民警的調查不予配合。個別的甚至出于某種原因作偽證假證:2、目擊人流動性大,影響及時取證。事故現場人員流動性強,一些事故發(fā)生時的目擊者瞬間即離開現場,很難再次找到,給取證工作增加了難度;3、交通事故原始現場保護的缺陷 ……(快文網http://hoachina.com省略506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3、現場環(huán)境、氣候變化等自然因素對取證造成不良影響。一般地說,這種情況在山區(qū)比較多見。山區(qū)道路的特點是彎道、坡道多,坡度大,環(huán)境和氣候變化大,這些都不利于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保護和現場遺留物原狀的保持,加之山區(qū)縣公安交警交通、通訊和現場勘察技術裝備比較落后,趕到現場的時間較長,現場勘察和提取痕跡、物證的水平有限等等,都可能會影響到對一些交通事故現場原狀、痕跡、散落物等重要證據的客觀認識和準確搜集。2003年10月豫02線南召安莊路段發(fā)生一起兩車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該路段位于山口,風力較大,車輛相撞的散落物幾分鐘內即被山風吹走改變了原狀,從失去了證據作用。致使該起事故因延遲一個多月才得到處理。4、事故當事人毀損、隱匿或偽造證據,破壞現場造成取證困難。交通事故不同于刑事和治安案件,其特點是非主觀故意性強,突發(fā)性強,現場可變性大,現場目擊人流動性大等,這些都給事故當事人毀損隱匿證據或偽造證據造成了可乘之機。2003年6月24日凌晨,河南南召縣朱某駕駛桑塔納轎車在豫50線一菜市場撞傷菜販王某后,為逃避責任,將身受重傷、奄奄一息的王某拉到3公里外的偏僻山路拋棄,致使王死亡。民警在調查此案中,為認定王某是在死后還是死前被朱某拋棄此處的關鍵情節(jié),費盡周折。通過對居住在現場附近,事發(fā)當天早上下地干活的農民張某深入調查,取得了朱拋棄王時,王尚在呻吟呼叫的重要證據,以故意殺人罪將朱某依法起訴,并被法院判處7年有期徒刑。 三、解決事故處理取證難的對策 交通事故取證難原因復雜,以根本解決比較困難,但完全可以通過我們的主觀努力,有效地減少造成取證難的不利因素。目前應重點從五方面作起: 1、改進民警作風,切實在提高出警速度,提高現場勘察水平,提高取證難能力上下功夫,做到以快制變(現場 ……(未完,全文共2184字,當前只顯示131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淺析交通事故取證難) 上一篇:淺談新形勢下影響和制約交警隊伍建設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下一篇:淺析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如何加強和改進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相關欄目:交通 安全講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