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司法鑒定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司法鑒定工作對于明確案件事實起著十分重要作用。在整個案件審理過程中,鑒定意見作為一項法定證據(jù),具有很高的證明力,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法官對其他證據(jù)的判斷。然而,當前司法鑒定工作卻存在著立法不完善、管理不規(guī)范、標準不統(tǒng)一、鑒定結論無期限等現(xiàn)象,嚴重影響了司法鑒定工作作用的發(fā)揮,也導致法院的審判工作受到影響。這種情況應予以重視。下面筆者對當前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與對策,提出一些個人粗淺的看法。  
一、司法鑒定中存在的問題
1、司法鑒定機構或部門種類繁多,設置極為混亂。
由于我國至今尚無規(guī)范鑒定機構設立的法律法規(guī),結果造成鑒定機關或部門的設置過多過濫。目前我國的鑒定機構或部門主要有三大類:第一類是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設置的鑒定機關或部門,第二類是經授權建立的行業(yè)鑒定機構或部門,第三類是設置在各大學法學院、法律系、偵查系的鑒定機構以及研究所設置的鑒定機構等。自2005《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議》(一下簡稱《決議》)執(zhí)行以來,人民法院已全面停止各項鑒定,公檢兩家也停止對外鑒定。
司法鑒定的改革使司法鑒定從公檢法機構中脫離出來,改變了過去自偵自檢、自審自檢的現(xiàn)象,但又出現(xiàn)自治自檢、鑒定機構與鑒定人員冗余等一系列了新問 ……(快文網http://hoachina.com省略982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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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司法鑒定從業(yè)人員良莠不齊,鑒定缺乏可信度。
      由于法律對從事司法鑒定的機構和人員沒有規(guī)定嚴格的準入資格要求,所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的社會專業(yè)鑒定組織儀器設備標準不等,鑒定人員水平參差不齊,更因為缺乏嚴密的操作規(guī)則和監(jiān)督,難以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特別是一些鑒定單位或鑒定人為追求經濟利益,曲意迎合一些當事人或辦案人員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了司法鑒定的本意,使司法鑒定結論的公正性、客觀性大打折扣。同時,由于司法鑒定的費用是由當事人承擔,更因為辦案人員按司法鑒定結論就是辦錯了案,承辦人員也不負錯案責任,所以,有相當部門的辦案人員不是從案件是否確實需要的角度出發(fā)委托司法鑒定,而是動輒委托司法鑒定,過分依賴司法鑒定,結果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決,造成資源的不必要浪費。
      4、現(xiàn)行的鑒定制度也使得鑒定的回避規(guī)定完全被虛化。
      對認為需要鑒定的專門性的問題,法院只能“交由”或“指定”有關的鑒定部門,而不能直接委托從事鑒定的人。有關的鑒定部門接到法院的鑒定請求以后,由誰進行鑒定,如何鑒定,都完全是鑒定部門內部的事,法院無權過問或干預,其結果是連法官也不知道究竟是誰在從事鑒定,只是在收到鑒定結論以后,才能從鑒定結論的簽名上知曉其姓名,但仍不了解該鑒定人的知識水平、經驗、技能、資格以及社會關系。對此,當事人更無從知曉,其申請回避的權利何以能行使?
    二、完善司法鑒定制度的幾點建議
    1、建立新型司法鑒定管理_
    司法鑒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司法鑒定管理主體、司法鑒定管理對象和司法鑒定管理活動。司法鑒定制度改革旨在通過建立“統(tǒng)一的司法鑒定管理_”來消除“多頭管理”帶來的“重復鑒定”、“久鑒不決”等影響訴訟效率與司法公正的問題。為了改變司法鑒定的“多頭管理”,《決定》第3條明確規(guī)定了“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決定的規(guī)定,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蔽覈械蔫b定機構分屬于“公檢法司安衛(wèi)教”等不同的部門,在實踐中處于“自偵自鑒”、“自訴自鑒”、“自審自鑒”的所謂“三自”格局。這種_因無法滿足訴訟制度、證據(jù)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訴求的目標,造成職能部門內設鑒定機構之間因鑒定結論的不一致而出現(xiàn)“鑒定打架”現(xiàn)象,并產生了鑒定結論因依附的職能部門不同來確定其真假的違法科學規(guī)律的局面,權力的大小成為衡量鑒定結論效力高低的尺度,科學技術也因職能部門“權力”的強弱具有了位次“等級”。改變這種違反科學規(guī)律的局面,構建能夠促進訴訟制度和證據(jù)制度發(fā)展與完善的司法鑒定管理_自然也就成為司法鑒定制度改革的基點。所以,《決定》第7條規(guī)定,“偵查機關根據(jù)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鑒定機構! 司法行政部門雖然不是訴訟參與機關,與訴訟職能部門無隸屬關系,與訴訟雙方當事人也不存在利害關系,由司法行政部門統(tǒng)一設立司法鑒定機構并由其管理、監(jiān)督和指導則會在實踐中更為有效。
    但因我國的司法行政部門已被《決定》授權為司法鑒定的管理部門,如果再由其設立鑒定機構,有可能導致鑒定機構成為行政化的等級機構;《決定》規(guī)定偵查機關設立鑒定機構主要“考慮到偵查工作的特殊性,偵查機關僅僅依靠外部的鑒定人員難以滿足偵查工作的需要! 也就是說,偵查機關設立鑒定機構并不具有天然的正當性,只是現(xiàn)階段我國社會鑒定資源不充分且難以滿足的實然性結果或者制度設置上的權宜之計。《決定》實施以來,偵查機關為了實施《決定》的內容制定了一些有關鑒定的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相對改革前,偵查機關的鑒定有所發(fā)展,但_內固存的消極因素仍然難以自我吸收和消化,其制度內存的不公正還會傳染給其他制度,影響其他制度解決糾紛功能的發(fā)揮。偵查機關所屬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出具鑒定意見的合法性在一些地方受到質疑,司法鑒定制度存在的問題依然嚴峻,影響了司法鑒定制度改革的深化。故筆者認為,在司法鑒定管理_的模式選擇上,從有利于協(xié)調與統(tǒng)一司法鑒定的資格、資質、程序、標準,整合現(xiàn)有司法鑒定資源,實行統(tǒng)一型的司法鑒定管理_,即由司法行政部門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進行統(tǒng)一管理。
    2、建立完善的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
    建立完善的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是現(xiàn)代司法制度改革,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三大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都對鑒定人出庭以及詢問鑒定人作了規(guī)定,然而,鑒定人逃避出庭義務的現(xiàn)象大量存在,鑒定結論只能在庭上宣讀,無法得到充分的質證。這既有法官、鑒 ……(未完,全文共4594字,當前只顯示255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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