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論行政許可第三人訴訟

  [關(guān)鍵詞]行政許可第三人 原告資格 法律后果
  行政許可作為國家進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必然同廣大公民的權(quán)利義務有著重要聯(lián)系。當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許可侵害了其自身合法權(quán)益時,行政相對人可以依司法途徑尋求救濟在司法實踐中不存在任何爭議。但是當行政許可行為侵害行政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時,第三人能否同樣可能尋求司法救濟,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有必要深 ……(快文網(wǎng)http://hoachina.com省略310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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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第三人的法律關(guān)系。作為行政相對人,因不服行政許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在司法界是不爭的事實,而第三人對于此類由于行政機關(guān)的行政許可使自身權(quán)益遭受侵害的情況,能否以行政機關(guān)為被告提起訴訟,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爭議。一方面,在客觀上,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始終處于弱者地位的第三人,由于得不到有效地司法保護,從而導致本該為其所有的權(quán)益被非法剝奪,有違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學者認為,法院作為當代社會中權(quán)力的監(jiān)測器和權(quán)利的衛(wèi)士,沒有理由在對普通公民的權(quán)利最直接最經(jīng)常產(chǎn)生威脅的行_力面前有所保留或殘缺。但另一方面,我國《行政訴訟法》法第2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條,將行政訴訟原告的范圍界定為行政相對人,因此,常常將第三人作為行政訴訟原告的資格排除在訴訟主體之外。[3]這種立法上的滯后,嚴重影響了第三人的合法權(quán)益的實現(xiàn),因而對于這種行政訴訟主體的界定必須重新予以審視。
  對行政訴訟主體的范圍,各國的規(guī)定寬窄不一。在英國,司法審查起訴人的范圍很廣,包括英王、檢察官、地方政府和公民,而公民限于對申訴事項"具有足夠的利益"。在美國,提請司法復審的當事人在范圍上擴大的趨勢。原先是"明顯當事人"已被"利益關(guān)系當事人"所取代。在日本,原告是"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者"。在南斯拉夫,允許公民、法人、國家機關(guān)、公設律師、社會自治律師、工會以及其他沒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作為原告起訴。如可違法的行政文 ……(未完,全文共6701字,當前只顯示80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論行政許可第三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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