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以貸還貸糾紛民事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xx縣xx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縣xx鎮(zhèn)xx村。
  法定代表?si韝x,主任。
  被上訴人xx縣xx鎮(zhèn)xxx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戴xx,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
  被上訴人牛xx,男,195x年9月28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xx縣xx鎮(zhèn)xxx村。
  被上訴人王xx,男,196x年12月22 ……(快文網(wǎng)http://hoachina.com省略298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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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發(fā)回xx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dān)。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165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牛松定等七被上訴人辯稱,其只是證明人,而非擔(dān)保人,但其七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證人處簽章,這一事實已足以認定七人為本案擔(dān)保人。在無證據(jù)支持和信用社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僅僅憑七人陳述,就作出以貸還貸的認定,與民事證據(jù)規(guī)則并不符合。
  一審法院引用債權(quán)人與債務(wù)人串通騙取保證人保證的條款,本案的事實是,牛松定等七被上訴人均屬時任和現(xiàn)任村干部,信用社假如要與村委會串通,勢必要通過村干部也即牛松定等七被上訴人進行,即使本案屬于以貸還貸,七人親自參與合同簽訂,不可能對所謂的借款用途不知,不存在所謂的信用社欺詐!
  二、一審判決判決理由錯誤且與判決結(jié)果互相矛盾
  一審法院通過所謂的以貸還貸認定,從而得出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民事行為!對于以貸還貸行為,從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到xxx市中級人民法院,從司法解釋、最高院和省高院及其他法院眾多判例,均不認定以貸還貸違法,不知道xx縣人民法院從何處得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結(jié)論!一審法院在認定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結(jié)果卻也與合同有效時的判決結(jié) ……(未完,全文共1287字,當前只顯示77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以貸還貸糾紛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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