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談談刑偵辦案中的六大潛規(guī)則

  文章標題:談談刑偵辦案中的六大潛規(guī)則
  司法實踐中,在正式法律規(guī)定之外,大量潛規(guī)則盛行,對“嚴格執(zhí)法”、“依法辦案”構成巨大挑戰(zhàn)。這些潛規(guī)則,往往與法律精神相違背,因而在正式的規(guī)章、文件中不僅找不到它們的蹤影,甚至被公開反對。但在實踐中,司法人員對這些潛規(guī)則卻心領神會、一體遵循。正是這些潛規(guī)則和明文的正式法律規(guī)則一起,共同指導著司法人員的具體執(zhí)法活動,并決定著司法實踐的實際面目。
  就公安機關偵查活動而言,根據(jù)筆者多年觀察,實踐中至少存在著以下6個方面的潛規(guī)則:
  一、案件不破不立,初查大有文章
  案件不破不立,是個老問題了。這主要與前些年許多地方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各級領導要求壓低刑事立案數(shù)相關。近年來,隨著這些考評指標的取消, ……(快文網http://hoachina.com省略557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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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嫌疑人的待遇比之于在監(jiān)獄服刑的罪犯,可能要差得多。于是,利用羈押來實施懲罰,就成為一種有效的手段。對許多確需教育懲戒、但又未必真正構成犯罪的案件,領導就會作出這種決策“不能便宜他,拘他一個月再說”。于是,公安機關將其拘留一個月,而后因明知其不構成犯罪,就不再提請批捕,做個順水人情,釋放或取保了事。嫌犯則在看守所深刻感受了專政機關的威嚴,得到了應有的懲罰和教育。當然,此種權力如果用在無辜的良民身上,則與暴政無異了。
  至于對定不了罪,批捕、起訴不了的嫌犯,在釋放時就十分講究技巧,決不明言“你無罪,所以釋放你”。因為這樣一來,嫌犯就會揪住不放,借機反撲,要求賠禮道歉、經濟賠償、公開正名等,讓公安機關不勝其煩。所以,為避免后患,在放人時要注意方式、方法。一是不能讓他認為自己無罪,而只能讓他知道,是公安機關考慮各種因素后,對他寬大;二是不能讓他認為就此平安無事了,而是案件仍在偵查,問題還是不少的;三是要以取保來過渡,不能直接釋放,要給嫌犯造成案件沒完、隨時反復、小心為上的印象。
  三、律師如同敵人,務必嚴加防范
  在偵查人員眼中,律師與嫌犯是一丘之貉,利益共同體,而且,往往是見錢忘義,不惜歪曲事實胡攪蠻纏的角色。所以,在角色定位上,律師是偵查人員的天敵,決不能信任,而必須嚴加防范。譬如,對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能阻則阻,能拖則拖,實在不行,非要會見時,一定派員在場嚴密監(jiān)視。最好是在會見室安裝監(jiān)控設備,對律師的一言一行記錄在案,一旦發(fā)現(xiàn)不軌,立即給予顏色。
  對一些堅持做無罪辯護的律師,則更要采取巧妙的斗爭策略。比如,看看他有沒有違反規(guī)定調查取證,有沒有誘使、威脅證人改變證言,一旦發(fā)現(xiàn)跡象,立即發(fā)動證人主動舉報,而后根據(jù)刑法306條,給律師安個“偽證罪”嫌疑。小辮子在手,即可動用組織力量,重則立案查處,輕則通報給律師協(xié)會,讓他吃不了兜著走。一旦律師自身難保,哪還有心思去做無罪辯護。必然低頭降調,以罪輕辯護收場。
  四、嫌犯不打不招,刑訊重在方法
  對偵查人員看來,犯罪嫌疑人是犯賤的,你不打他,他是永遠不會如實招供的,這是常識。因而,要讓他招供,必然先讓他吃些苦頭。但法律又明確禁止刑訊逼供,這時,就要注意方式、方法和技巧了。暴力方法不可取,既可能造成死亡或留下傷痕,又影響公安民警形象。因而,要多采取變通的方式,搞點車輪戰(zhàn)、疲勞戰(zhàn),加上連哄帶騙,既沒有肢體接觸,又能達到目的。
  五、實體很重要,程序不重要
  案件只要沒錯,程序上出點問題,是小問題,無傷大雅,也不影響檢察機關起訴,法院判決。因而,實體重要,程序不重要。甚至為了查明案件實體真實,在程序上出點格也值得鼓勵。 ……(未完,全文共2405字,當前只顯示144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談談刑偵辦案中的六大潛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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