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淺談地權屬爭議行政訴訟案件復議前置問題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和最高院法釋〔2003〕5號批復,政府對土地所有權證和使用權證的行政裁決行為應當經復議前置程序后方可提出行政訴訟;政府頒發(fā)土地所有權證或者使用權證的行為及政府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證的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征用(出讓、劃撥、收回、農用地轉用)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由當事人選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關鍵詞: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復議前置;行政確認;行政裁決
  行政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選擇 ……(快文網http://hoachina.com省略458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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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復議前置為例外。學術界有觀點對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價值提出置疑,認為行政復議前置程序不僅侵害行政相對人的訴愿_,行政機關本身所存在的上下級行政隸屬關系也可能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結果的公正性,無形中增加了行政相對人在時間和精力上的投入,不利于糾紛的迅速解決。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行政機關應當擁有對行政爭議的第一次判斷權的理論,是行政復議制度存在和發(fā)揮作用的基礎。適用行政復議前置的可訴具體行政行為特別是土地行政行為屬于典型的行使國家強制力的行政職權行為,專業(yè)性強、涉及面廣、權屬復雜,需要專門的土地管理知識和豐富的基層實踐經驗。行政機關(通常是上級行政機關)所特有的信息便利、專業(yè)優(yōu)勢以及相對公正的立場為其迅速化解行政爭議提供了可能。[①]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判決行政訴訟案件時僅能予以撤銷、部分撤銷或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只有行政處罰顯示公正的可以變更;確立行政復議前置原則,由行政復議機關從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兩個方面對行政案件進行審查,便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快速、便捷、徹底地解決土地糾紛,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便于提高行政效率,維護_。并且隨著行政復議制度和機構的完善,行政復議制度所特有的方便群眾、方式靈活、快捷高效和不收費等特點在及時有效解決行政爭議、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等優(yōu)越性會迅速凸現(xiàn),作用也將越來越突出。
  二、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訴訟案件復議前置的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都有關于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訴訟案件復議前置問題的相關規(guī)定。199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斒氯藢τ嘘P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1999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 ……(未完,全文共4948字,當前只顯示1191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淺談地權屬爭議行政訴訟案件復議前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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