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我國契約型投資基金治理結構問題及對策探析

  [摘要] 我國的契約型投資基金近幾年發(fā)展迅猛,但是在其治理結構上還存在一些問題,本文總結出我國契約型投資基金治理結構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對此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 投資基金治理結構契約
  2000年10月,《財經》雜志發(fā)表了題為《基金黑幕——關于基金行為的研究報告解析》的文章,一石激起千層浪,該文章猶如一顆重磅炸彈投向我國正在發(fā)展初期的基金市場。中國契約型投資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問題由此引發(fā)了證券投資市場的極大關注。本文對目前我國契約型投資基金存在的問題做出剖析,并提出有效引導契約型投資基金治理結構完善的相關對策。
  一、我國契約型投資基金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
  ……(快文網http://hoachina.com省略515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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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關系更為復雜。
  2.獨立董事制度仍需完善
  2001年1月19日,中國證監(jiān)會發(fā)出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其人數(shù)不少于公司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一,并多于第一股東提名的董事人數(shù)。以期彌補基金持有者法律利益代表缺位的不足,但是,獨立董事所負責的是股東的利益最大化,它優(yōu)先考慮的不會是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因此要想約束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行事,僅憑獨立董事這種公司內部治理機制是不夠的。
  3.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我國基金公司的大股東多數(shù)是證券公司,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銀行、保險公司,上市公司出現(xiàn)在其大股東的名列中,這種股東結構必然會為錯綜復雜的關聯(lián)交易等埋下伏筆,同時也會導致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持有人之間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在龐大利益的驅動下,基金管理公司很可能尋找法規(guī)盲點追逐超額利潤,同時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二、 我國契約型基金治理結構解決對策
  1.治理模式解決方案
  我們認為在治理結構上可以借鑒香港的信托模式即:由基金受托人募集資金,然后選聘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代理基金受托?si男謝鴯芾碇澳?這樣,基金受托人有了雙重的身份,既是基金財產的受托人又是基金財產的委托人,基金受托人要承擔起監(jiān)管職能,對基金管理人因失誤造成的基金財產損失首先要由托管人直接承擔監(jiān)管不利的責任,這樣就為基金持有人打了一層保護傘。
  2.加強獨立董事制度機制的作用
  獨立董事的職能范圍應該擴大,明確表明不能僅限于保護股東的利益,在基金管理人為滿足股東利益而作出傷害投資者利益的情況下,獨立董事若知情不報的,應該給與一定的責罰,只有這樣,獨立董事制度才能在基金的治理結構中真正發(fā)揮作用,而不僅僅是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獨立董事應該在一定程度上肩負起協(xié)調股東利益及基金持有者利益的橋梁作用。
  3.完善基金經理報酬機制
  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信息不對稱,作為代理人而言,很可能就存在道德風險的問題,他并不去為了實現(xiàn)委托人資產收益的最大化而努力,只求無過不求有功,他同樣能得到固定的基金管理費收入,因此我們認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收入要和業(yè)績掛鉤。目前基金的業(yè)績評價有許多種模式,考慮到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是我國證券市場目前的主要機構投資者,因此要規(guī)范我國證券市場的發(fā)展,加強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一定要強調基金管理者對風險的控制和盈利的持續(xù)性,由此,我們建議,在基金的業(yè)績評價中以詹森指數(shù)、特雷諾指數(shù)或 ……(未完,全文共2226字,當前只顯示134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我國契約型投資基金治理結構問題及對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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